医院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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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急诊科、CT室、放射科、彩超室、检验科、药房、收费住院处及各科病房实行24小时值班。各科门诊按时应诊,保证在岗在位,每发现一次脱岗除批评教育外,扣发当事人工资50元、科主任或护士长30元、科室效益基金200元;屡教不改,三次违反者停薪留职,等候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二条 各种检查不因公休日停检。如无故停检,每次扣发科室分配基金500元、科主任或护士长工资100元。
第三条 病人入院后5分钟内必须接诊,三天内不能确诊者,必须组织会诊。违者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一次,扣发当事人工资50元、科主任20元,并在精神文明指标考核中扣科室考核分5分。
第四条 护理值班人员要热情接待新病人,耐心解释医院规章制度及住院须知,按时巡视病房,随叫随到,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杜绝发错药、打错针。发现一次扣发当事人工资100元、护士长50元,由此引发的医疗事故,按医院医疗事故追究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在精神文明指标考核中扣科室考核分5分。
第五条 文明廉洁行医,不准接受病人宴请。发现一次,对责任者提出批评教育,并退赔吃请费用,一年内累计违反两次者,在全院予以通报批评;一年内累计违反三次者,对责任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不准收受"红包"、回扣,发现或经举报查实者按其双倍罚款,情节严重者予以解聘,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除财务科按规定和操作程序收取病人诊疗费用外,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准私收现金。属科室行为的,解聘科主任、护士长职务,没收全部私收现金并停发一个月工资,扣发全科一个月的效益工资;属个人行为的(包括合伙行为),发现一个解聘一个,并没收全部私收现金。
第七条 严禁违反医院规定,与患者搞私下交易。因私下交易而造成的不良后果或医疗纠纷事故,责任由当事人自负,并下岗待聘,每月发放500元生活保障金。
第八条 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应为本院具有一定资质的医师,内容要真实清楚,完整书写。严禁出具假医学诊断证明、假票据。违者追究当事人责任,涉及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各科室人员不得迟到、早退。违者院内通报批评,并按20元/次扣发出勤工资,扣分计入科室绩效考核。上班期间所有工作人员严禁玩游戏、上网聊天等与工作无关的娱乐性活动,一经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查实者,每次扣发工资500元,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停职待岗、辞退或开除公职。
第十条 不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特殊情况需医院批准);严禁酒后上岗,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屡教不改者调岗或解聘,造成后果者责任自负。
第十一条 各科工作人员上班时间必须按规定着装、戴胸牌,抽查发现一次扣精神文明考核分1分。
第十二条 执行昼夜三班轮换的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发现一次扣发当事人工资50元。值班人员应加强病房巡视,夜班值班人员在患者病情有需求时必须随叫随到,因延误病情治疗而引发的后果责任全部自负,引起患者投诉的每次扣发工资300元,并全院通报,当年不准参加任何先进评选和专业技术职称晋升和岗位聘任,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辞退或开除公职。
第十三条 严禁开搭车药或搭车检查。首次发现从工资中扣除所开药品或检查费用的三倍工资,发现二次者解聘下岗。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不准在院外从事有偿医疗服务活动,不准开方介绍病人到院外购药从中获利。发现一次,停发一个月工资;二次解聘下岗。
第十五条 所有手术必须在手术室或门诊手术室进行,不准擅自在科内开展手术(急救除外);除药剂科外其他任何科室、个人不准私自采购医用材料或使用病人自购的器械、材料、药品;一次性材料不准重复使用,违者按私收现金处理。由此引发的医疗损害,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六条 按诊疗规范合理使用药品及材料,全院药品金额控制在业务总收入的35%以内。
第十七条 加强住院病人管理。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熟人不办理手续在科内住院治疗的,一经发现按私收现金处理。坚决杜绝出院病人不办手续,空转床位,损害医院利益行为,每发现空转一个床日,从科室分配基金中扣除500元,科主任、护士长要做出书面检查。
第十八条 各专业科室要按相关专业确定的病种收治病人,不准跨专业收治,对复合伤、多系统疾病,收治科室提出申请报医务科,医务科组织相关专业会诊,对跨专业收治病人引发的纠纷,按医院医疗事故追究制度处理,跨专业收治病人的收入计入该病种所属专业科室。未经会诊而私自将住院病人转院的,每转走一人扣发科室效益基金500元。门诊病人转诊按沾化县人民医院《医疗质量管理规定》和《首诊医师负责制》执行,非本专业病人未经相关专业会诊而私自介绍到其他医院、诊所治疗的,发现一次扣发当月工资;二次不再安排门诊值班。明显跨专业收治病人造成的后果及赔偿由本科室负责。
第十九条 按疾病诊疗常规合理检查。对病人该做检查而未检查,导致漏诊、误诊的,追究当事人责任;对举报查实乱开检查造成不良影响的,通报批评并承担相关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 坚决控制漏收,对部分医疗仪器设备安装收费控制器,实行智能化收费管理,每周检查一次,漏收者给予当事人检查费的两倍罚款。严格控制人情检查,人情拿药,违反者按医院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一条 爱护公共财物(包括医疗设备)。对故意损坏者,根据损坏程度三倍罚款,情节严重者停职下岗,极其严重者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工作人员应按规范、规定操作,使用保管好各种仪器、设备,对故意违反或屡次不按规程操作的,分别给予200元以上罚款或停职下岗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反复漏诊、误诊者,经医院组织会诊确定后,再通过民主表决形式确定是否保留其相应聘任岗位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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