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住院报销政策
1、在二级医院(区级医院)住院,个人先支付500元后,符合报销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5%;
2、在三级医院(市人民医院、滨医附院、市中心医院)住院,个人先支付1000元后,符合报销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50%;在二三级医院第三次住院开始取消起付线;住院费用年度最高可报销到20万元。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支付比例按同级医院正常支付比例的50%予以支付,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3万元。
3、按照转诊政策转往市外联网医院住院的,按全省统一政策实行异地联网现场结算。转往非联网医院住院,按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诊手续的个人先自付10%,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个人先自付20%,再按市内三级医院住院起付线和支付标准报销,持出院记录(或诊断证明)、费用清单、住院发票原件、社保卡和身份证(复印件)到乡镇经办机构办理报销事宜。
4、外地务工、上学等长期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可选择一家当地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就医,凭临时居住证或工资发放证明、学生证等证明材料,在区级经办机构审核登记(可发相关材料至邮箱zhqybc@163.com,联系电话:0543-7057595)办理异地安置手续。住院时,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住院日期、医院名称、疾病诊断、联系方式等信息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参保人员可享受我区同等级别医院住院支付待遇。
未办理以上手续在异地住院的,按未办理转诊手续相关规定执行。
(二)慢性病报销政策
参保人员患有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血液透析等36种慢性病的,可申请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按规定享受特殊疾病门诊待遇,年度内起付线为200元,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按50%的比例予以支付,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为甲类病种,与住院合并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其余为乙类病种,每个病种最高支付限额为2500元,每人最多申请两个病种。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在职人员住院报销政策如下,退休人员报销比例在此基础上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
1、在二级医院(县级医院)住院,个人先支付600元后,符合报销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8%;
2、在三级医院(市人民医院、滨医附院、市中心医院)住院,个人先支付700元后,符合报销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3%;
办理异地就医转诊转院手续,转往市外定点联网医院住院的,自负5%后按市内相应医院报销比例报销;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自行外出就医的,发生的住院合规费用纳入报销范围,首先个人自付20%,剩余部分再按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异地居住人员就医可发相关材料至邮箱zhqybc@163.com,联系电话:0543-7057595)
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二次住院起付线减少100元,第三次住院取消起付线。
年内纳入统筹最高限额为20万元。
(二)个人账户政策
2020年扩大职工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个人账户除职工本人的门诊消费、药店消费及医保统筹基金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费用外,可用于支付近亲属参加居民基本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按规定需个人负担的费用、本人和近亲属健康检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
(三)门诊统筹政策
自2020年开始实施门诊统筹政策,起付线400元以下不予报销,年内可以纳入报销的总费用为1000元,按60%比例报销,最多可以报销(1000-400)*60%=360元。
(四)大额医疗保险救助政策
一个自然年度内,年封顶额20万元以上、大额医疗补助年封顶额50万元以下,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按70%报销、30万元至40万元之间的按60%报销、4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按50%报销。
(五)慢性病报销政策
病种共50种。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抗排斥免疫调节治疗、严重精神障碍、心脑大动脉血管疾病术后综合治疗、苯丙酮尿症,7个病种随时申报、即时办结、次日享受待遇;其他病种每季度由市级部门统一鉴定。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为甲类病种,与住院合并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其余为乙类病种实行限额管理。同时患有两种及以上乙类病的,按基础限额加增加限额核定享受限额,超出限额部分,再按50%的比例报销。申请病种最多不超过4个病种。
(六)生育保险
按当年缴费基数的0.9%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待遇享受分两部分:一是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联网医院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政策报销,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按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的50%报销;二是生育津贴,按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由用人单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或者个人通过滨州医保掌上办申领,直接发放至参保职工社保卡金融账户。
三、大病保险
(一)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2020年,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对个人累计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3万元以下部分不给予报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3万元以上(含1.3万元)至10万元以下部分由50%提高为60%;10万元(含10万元)至20万元以下部分由55%提高为65%;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至30万元以下部分按70%补偿;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部分按75%补偿。每人每年最高补偿40万元。
(二)职工大病保险政策
未列入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5种特效药品纳入职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因患疾病使用以上药品,起付标准为2万元(含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60%给予补偿,年度最高补偿20万元。
四、医保扶贫、减免政策
(一)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政策
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对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5000元(含)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5000-100000元部分,按65%补偿;10万元及以上、至3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75%补偿;30万以上部分按85%补偿,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二)大病保险特殊药品报销政策
贫困人口使用大病保险特药,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60%。
(三)医疗救助托底保障政策
2020年度,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人口,年度救助限额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70%,年度封顶额10000元。
(四)医疗再救助
再救助标准。贫困人口因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出,经“五重保障”报销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含)的部分,按照70%的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最高限额为1万元。
五、健康扶贫减免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1、门诊患者:两免两减半政策,即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诊查费;专家门诊诊查费、大型设备(包括CT、核磁共振)检查费减半收取。
2、住院患者:享受“先诊疗后付费”政策;未纳入医保统筹的住院费用(包括全额自费和部分自负)减免30%。
(不纳入基本医保报销的病例,如:有第三方责任人承担费用的意外伤害、自伤自残等患者除外。)
滨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医保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