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行风建设,杜绝违规违纪行为发生,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精神及要求,制定本制度。
从事药品、耗材、物资、设备、信息化建设、基础建设等产品宣传、推广的人员统称“医药代表”,其他来院推销业务人员参照本制度执行。
医药代表到医院开展有关产品推广活动,应先在药剂、国资、后勤、信息、基建等职能部门登记建档,填写《医药代表登记备案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2.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购销合同。原则上每年登记一次,中途更换代表应及时申请变更,未经登记的代表不得在医院开展活动。
备案医药代表拜访程序:
1.预约。医药代表在医院网站下载《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填写后发相关业务部门邮箱(标记于预约登记表下方)进行预约。
2.审批。相关部门将医药代表发来的电子版预约表交纪委监察室备案,3个工作日内邮件回复是否接待。对推介新产品和敏感药品活动的,相关职能科室需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后回复。
3.接待。接待部门应当按照“三定三有”即“定时定点定人”“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要求进行接待。接待时间为每周三下午,接待地点为各职能部门办公室或中会议室,接待人员原则上须有相关职能科主任及工作人员等2人以上在场,接待科室完善预约登记表接待记录,纪检监察室随机抽查。非上述时间地点,一律不得接待,否则视为违规处理。
发现医药代表擅自进入医院开展宣传推广等违规行为,首次停止采购该代表代理产品3个月;再次将其列入医院黑名单,禁止其两年内在医院开展业务活动。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负领导责任,医药代表建档材料及预约登记表每季度汇总送纪委监察室存档。相关科室主任负本科室直接管理责任及制度解释。
附件:1.医药代表登记备案表
2.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